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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安便字〔202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门卫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并维护好校园周边秩序。常驻河北体育学院的师生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其车辆、人脸识别等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汇总并审核后统一上报至安全工作处,录入校园进出车辆及人脸识别智能管理系统;外来人员及车辆因公务需入校者,由业务对口部门提前预约报备,主动接受并配合门卫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入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经院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100人以下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团体或个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团体活动须由活动组织单位填写活动报备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前两天在安全工作处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方可。

(二)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接待部门联系门卫或到门口迎接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学生家长来校,须首先取得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同意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值班室登记或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校须经门卫审核同意并登记抵押驾驶证后进入校园。

第九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禁行人、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车辆智能管理系统不能识别且无正当理由车辆;

(二)病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等存在安全隐患车辆;

(三)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车辆;

(四)摩托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五)运营性质的出租车辆(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者,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班车进入校园内,须按规定的线路和地点行驶及停靠。

第十二条  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及参加学院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以放行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由业务部门负责提前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及信息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部门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将车辆相关信息报送安全工作处办理出入手续。

第十五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十六条  进入本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进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校;

(三)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四)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五)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

(七)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

(八)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安全工作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院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低于20km/h速度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第十九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便道上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便道的应靠路右边行走。

(二)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右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院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院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工作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安全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安全工作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二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暂扣。未经批准,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工作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予以通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园网通报公示;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本校校园。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进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在现场的,安全工作处执勤人员将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制止行为人交通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安全工作处将视情况和对象给予在校园网通报公示、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等处理。非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安全工作处将对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暂扣。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对外来车辆,安全工作处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予以暂扣,并将该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禁止其以后进入本校校园。

第四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院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所有进校的经营网点必须与业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安全排查检查,并留存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固定商业网点、临时性商业活动网点的设立由学院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报批,并将批准件向安全工作处报备,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安全工作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安全工作处审核备案,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管理,并与所属管理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工作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十八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三十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须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安全工作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安全工作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安全工作处管理的商业网点,安全工作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安全工作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安全工作处应及时取缔,并将校外人员驱出校园、暂扣物品,等待相关部门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河北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体育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配套执行,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安便字2017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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