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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安便字〔2017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是指户口不在石家庄市,但在我院从事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民工、临时工等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由学院安全工作处同辖区派出所及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共同管理。我院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用工部门所雇佣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无犯罪证明信方可上岗,否则不得聘用。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我院居住超过七天的,必须在七天内,由用工部门到安全工作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居住半年以上的要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居住信息,半年后可领取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证。

第七条 办理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证和河北体育学院临时出入证需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我院用工部门对临时工、民工居住的宿舍和工棚要加强管理,不得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用工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暂住人员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自搭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

第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暂住人口住所的治安、消防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对暂住校内不办理河北体育学院临时出入证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辱骂、殴打门卫者,视情节轻重解除聘用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工部门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院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此而发生治安等案件的,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院学生户口未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可自愿办理河北省石家庄市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需在辖区派出所登记居住信息,满半年可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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