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依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工作,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安全工作处是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安全工作处侧重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全系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要把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全院有关单位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部)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以适当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传销、防事故等的安全防范教育。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公寓管理,对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诈骗和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并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实验室、机房、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二)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三)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四)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经所在系同意后执行。大型活动严格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执行。各系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或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河北体育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五)不得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放大额现金; (八)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九)严禁向宿舍窗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或公安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安抚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相关管理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或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安全工作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教务处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或参加由系(部)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由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规定发放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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