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意见
冀体院字〔2017〕7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建设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院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管理、人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条 安全隐患管理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隐患排查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收集掌握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三)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相关部门7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安全工作处。 (六)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七)做好学院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八)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社团组织的管理措施。 (九)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学院稳定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学生开展国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心理咨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定期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纯净水的水质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条 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时速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 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 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逐级报批,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预案。 第十五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六条 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技防监控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加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敌对势力向高校渗透情况、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情况、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及内部安全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各部门应切实抓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日常管理,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落实到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学院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责任落实、安全稳定检查、安全稳定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稳定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健全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五)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六)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八)请销假制度; (九)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一)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二)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预案制度; (十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六)信息报告制度; (十七)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相结合的预案体系。 第五章 学院安全稳定防范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滑雪设施、高尔夫球场、楼梯、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三)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或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建设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安装视频监控或门禁控制等技术防范装置; (三)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需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四)视频监控系统采用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五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六条 按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建 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完善预警机制,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二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工作与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隐患不按规定整改的,按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三个等级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专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体育学院 2017年10月26日 |
版权所有:河北体育学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 邮编:050041 |